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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资料图片)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3.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1.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创作作品的作者。作者包括创作作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著作权继受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作者、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合作作品著作权人、职务作品著作权人、委托作品著作权人等。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传播作品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和出版者。
2.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由作者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而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书刊的版式设计和图书的专有出版。
3.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权利义务范围不同:著作权权利范围包括著作人身权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等经济权利,经济权利可以许可或转让他人使用,并据此获得报酬。邻接权也涉及署名权等精神权益以及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经济权利,但其经济权利范围没有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广泛。
4.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法律保护强度不同: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比较直接,保护的力度比较强。而邻接权的行使总要受到被其传播作品的著作权的限制,一般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和向著作权人付酬,并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作品原有的著作权。
总而言之,著作权与邻接权既有联系又与区别,狭义的著作权与狭义著作权的邻接权共同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广义著作权。